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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10 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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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日一瞥]

争议焦点

《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合伙人有权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如果某单位的组织形式不是公司或合伙企业,而是民办学校、集体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人合伙、联营企业等组织形式,则该单位的投资人是否能根据《公司法》第33条主张股东知情权?

裁判要旨

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知情权,其他组织形式的投资人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缺乏法律明确规定,但不代表其不享有该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投资人向单位履行出资义务,让渡其财产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投资回报,则法院应当认定投资人享有“股东知情权”,以便于其监督被投资对象的经营管理,从而保障投资人的其他权利。因此,类推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非公司组织形式的投资人可参照《公司法》第33条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

民办学校的案例

1、浏阳市新文学校、陈金明股东知情权纠纷案[1]

法院认为:虽然新文学校并非公司,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但陈金明在作为举办者期间,了解学校的管理活动、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是其依章程对学校行使监督、查询和建议权的前提和基础,一审法院认定其享有知情权符合法理人情,并无不当。在章程未对举办者知情权范围明确约定,且法律亦未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的知情权范围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知情权的范围亦无不妥。

2、马俊、乐清市外国语学校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

法院认为:乐清市外国语学校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关举办者的权利义务首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节有关非营利法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的知情权问题未作具体规定,仅在第九十四条有关捐助法人中规定了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乐清市外国语学校并非捐助法人,该法律规定亦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此也仅有原则性、概括性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直接依据是学校章程。而有马俊签字确认的学校章程(年10月27日)就举办者知情权除了规定“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之外,也仅有“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原则性规定,至于举办者行使知情权的条件、范围、程序、方式等均未作具体规定。马俊作为乐清市外国语学校内部认可的举办者之一,了解、掌握学校办学、管理活动、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的权利理应属于国家保障的举办者合法权益的范围。乐清市外国语学校作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设立目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这些特殊属性外,在设立模式、组织机构、治理方式等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相类似,举办者与学校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类似。非营利民办学校的结余依法全部用于办学,举办者依法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但并不等同于举办者无需或不能查阅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账簿。一审法院因此认为民办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知情权纠纷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并无不当,但该参照适用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乐清市外国学校的章程规定相冲突。

集体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案例

3.、左步阳、高兴宝与上海万邦船务发展中心股东知情权纠纷案[3]

法院认为:万邦中心的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公有经济组织形式,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制定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法律、法规。该经济组织形式虽有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对企业的出资投入是该企业注册资本的来源,并且以其出资对外承担责任,对内享有投资者权益等的特征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具有相似性,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东有权依据企业章程和参照《公司法》规定主张行使知情权维护合法权益。

4、袁晶、焉英文、舒辉等20人与桦甸市百货一商店股东知情权纠纷案[4]

法院认为:被告桦甸市百货一商店属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依据桦甸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桦改股批()13号批复进行改制而来,因该批复中已明确改制按《公司法》及《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进行。故在审理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中,可以参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并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按照《章程》第八条第六款、第七款“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记录和商店财务决算的权利、股东有按股分红的权利”的规定,原告作为桦甸市百货一商店的股东,对桦甸市百货一商店董事会记录和商店财务决算享有知情权。原告依据章程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向桦甸市百货一商店提出了知情权请求,并明确了合理目的,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计账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个人合伙的案例

5.陈春丰、广州市番禺区佳兴旅店股东知情权纠纷案[5]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合伙人之间属于以个人独资企业佳兴旅店为合伙实体的个人合伙。针对个人合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经营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共同经营关系、连带责任关系决定了全体合伙人形成了以实现合伙目的为目标的利益共同体,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利关心了解合伙实体的全部经营活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条款看,无论关系到合伙组织利润分配还是退伙清算等事务,设置明确的会计账簿是个人合伙必不可少的。查阅合伙实体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是了解合伙实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有效手段,也是合伙人行使执行和监督权利的具体表现。因此,合伙人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第二,个人合伙是一种人合性的经营模式,现有法律没有非常详细的制度予以规范。对于本案这种个人合伙的知情权,其法律特征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类似,故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联营企业的的案例

6.钟永坚与英德市双鱼潭水电站联营合同纠纷案[6]

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关于英德市双鱼潭电站的联营合同》,是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是原、被告因联营合同而引起,为联营合同纠纷。原告于年11月30日经本院()英法执字第号-5民事裁定书,获得大洞镇政府占有被告双鱼潭水电站6.03%的股权,并与双鱼潭水电站其他股东签订联营合同和章程,并经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已经正式成为被告双鱼潭水电站的合法股东。原告作为被告双鱼潭水电站的股东,有权行使股东权利,获悉被告的实际经营状况,并对相关经营过程进行充分了解。股东权利应当包括查阅、复制双鱼潭水电站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企业会计账簿等权利。

(完)

参考案例:

[1]案号:()湘01民终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案号:()浙03民终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号:()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案号:()桦民二初字第号,审理法院: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5]案号:()粤01民终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案号:()清英法西民初字第,审理法院: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

1、各个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千差万别,本案例仅供参考,裁判观点并不必然具有普遍性和类案约束力。

2、作者,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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