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破产重整申请
\*ST中华A(000017)公告,10月25日公司接深圳中院通知:深圳市东泰兴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因未提交齐备的立案材料,也未按期补充更正,依据《破产案件立案审查规程》,被视为撤回申请。东泰兴科技为公司第二大债权人,于2011年3月17日向深圳中院依法申请深中华破产重整。由于深圳中院所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税务部门协商解决公司的税收债权并形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等材料问题的障碍仍然存在,因此本次债权人的申请一直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前,公司大股东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于2010年1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申请。2010年1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交与税务部门协商解决税收债权并形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等材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破产重整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