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获取执法现场证据权利
河南打工女周秀云太原讨薪被警察当成闹事者,在带往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后“意外死亡”。事情起因是,周秀云丈夫王友志讨薪被警察郭跃伟等殴打并被踹断六根肋骨,其子又要被带去派出所时,她为了保护儿子即抱住警察的腿,却被警察王文*踩着头发……有关视频传上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不难理解,在当今情形下此事发生后已被公诸于众如还想遮盖,无异于用纸包火。
基于这种考虑,我一直相信这事儿的真相必定很快水落石出,必然会给舆情一个说得过去解释。晚看央视节目,主持人试图以讲述方式还原事件真相,采访了死者儿子、丈夫以及邻居,事情经过与此前媒体公布的情形大同小异,大家伙已经较为清楚,此不赘述。
但“讲述”中提到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的兴趣,即传视频。视频也不稀奇,问题是它来自于一个围观者屏幕摔裂的手机。这段视频得以留存完全纯属“意外”,因为摔得已经不成形状的破手机看起来已经没有了使用价值,正是这假象才让警察对这部破手机失去警惕,它内存的视频才得以重见天日,并成为关键证据。
其实呢,当时在场围观者许多有手机的人都拍下了警察现场“执法”全过程,大体相同的画面被许多手机记录在案,不过所有手机都被警察收缴了,破手机里头的视频自然而然地成了“孤本”,这孤本不见得多值钱,但已经足以说明问题,即现场警察的确对讨薪女周秀云野蛮执法了。估计现在一些警察对自己疏忽大意肠子都要悔青了,早知如此,就应该让那部破手机毁尸灭迹,岂不是省却了诸多麻烦?
听说现在很多执法者在执法当中会采取全程摄像的方式保全证据,目的是想用影像证明自己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这当然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因而值得鼓励。然而,许多执法者似乎不太喜欢当事对方或“围观人”也拿起现代工具做同样的拍摄。前些年湖北某地一路人用手机拍摄城管执法过程,竟然被活活打死。
现代技术不断进步,让原本查无实据的东西变得有形有影有声,这就为既不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做了物质准备。问题是这样取得的证据是被动的,可以剪辑的,可以删改的,更绝的是还可以干脆不让它存在。比如太原12·13案件中,拍摄“执法”视频的手机被悉数收缴,看来再现代化也抵不过人的权力,如果不是出现了“漏之鱼”,此案案情恐怕真就说不清道不明成了一桩无头案。
我国当前社会治理目标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一般理解是,执法者应当做表率,当然是正面的。那么,收缴围观者拍摄视频手机于法有据吗,就是说有什么法条规定了公民不能拍摄警察执法视频?似乎没有。既然于法无据,那么警察收缴手机理由又是什么呢?当然不能说是担心自己野蛮执法行为曝光,恐怕最冠冕堂皇最能说的出口的理由就是“保密”。然而针对一个讨薪妇女的执法,用得着保密吗?自然更用不着“野蛮”。问题是正因为野蛮执法在先所以需要“保密”,才可以不使自己失当的执法犯法行为被人知晓。这才是症结所在,如果依法依规对待“执法对象”当然用不着遮遮掩掩。所以说,执法者不让人拍照本身就有“做贼心虚”的嫌疑,没做亏心事又何惧半夜敲门声?
行事越神秘,行事者就会变得越来越嚣张,越来越无所顾忌。这是一些不守法的执法者所追求的,同时也是更多普通人所惧怕的,更是对依法治国的实质性伤害。
我以为,依法保障公民取证权是公正执法的基础之一,这监督那监督,再怎么公平公正也没有被执法者保存的证据来得让人信服。因而说,立法保护公民在执法现场获取文字、声音、影像等一切能够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大有必要,而随意损毁证据,剥夺他人的取证权利的行为,应该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行为。赞相关美文阅读:·两种习惯的对绝导致好事难成·张海的“健力宝”与广东司法人员的“监里保”·借权生利就是腐败·美国众议院象什么?·差点不惑矣,装嫩点!·历史课堂具体落实三维目标的局限·荒废!学生只有当上班干部才能进步·性自由的新形式“换妻”·美国*府采取措施帮部分购房者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