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年森林防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安全,遏制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吉林省人民*府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年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各县(市)区人民*府结合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森林防火区如下:永吉县、舒兰市、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船营区、丰满区森林防火区为各行*区域内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龙潭区、昌邑区森林防火区为各行*区域内林地及距林地边缘米范围内。
三、加强入林人员和野外用火管理,严格控制火源。在森林防火期内,凡林区各单位、居住及进入林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在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区内严禁烧荒、点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三)森林防火区内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野外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四)严禁携带取火工具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火车、汽车等机动车辆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在森林防火区内向车外抛掷火源。
(五)野外生产用火,须向县(市)区人民*府或其他授权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六)进入森林防火区车辆、人员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接受森林防火检查,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凡违反以上规定,县级人民*府林业行*主管部门依据《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府林业行*主管部门要和当地气象部门建立联合火险会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火险预警信息。各乡(镇)、林场要严格执行预警响应预案,严格落实各项火险响应措施。各乡(镇)、林场及村社组织要严格实施森林火险警示、通告制度,遇有高森林火险天气,要采取紧急防火措施。
五、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立即开展扑救。
六、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报警。
七、本通告由各基层林场、林业工作站、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及村民基层组织负责宣传和张贴。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