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府关于秸秆禁烧工作的要求,切实减少露天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交通安全、森林防火的不利影响,现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秸秆禁烧实行禁烧区、限烧区分区管理。禁烧区范围内严禁任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秸秆要全部离田利用,坚决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片黑”,实现“零火点”。秸秆限烧区内严格按照计划烧除指令科学烧除,鼓励限烧区内秸秆主动离田综合利用。
二、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阻碍秸秆禁烧监管执法、拒不执行禁烧要求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实施治安处罚、行*拘留。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然侮辱、殴打、故意伤害秸秆禁烧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四、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五、本通告自年10月10日至年4月30日期间执行。
桦甸市人民*府年10月10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